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解疑答惑 >> 文章正文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北京刑事律师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辩律师刑事问题答疑】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