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为逃缴停车费闯杆出停车场,在车缓行时明知被害人拉住车门B柱的情况下,为尽快离开提高车速导致被害人脱手摔倒伤重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副驾驶位上的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拉住车门B柱未劝解反而催促驾驶人驾车快走,构成共同犯罪。
对因逃缴停车费致被害人摔倒伤重死亡的案件,应考虑与一般暴力性故意伤害案件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上的不同,对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从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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