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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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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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