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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申诉案件会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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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四百五十七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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