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中止办理:
(一)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正在审查的;
(二)无法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取得联系的;
(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他申诉权利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诉的;
(四)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办理的。
决定中止办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中止办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中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办理。中止办理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