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五条: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裁判不公或者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二)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三)量刑明显不当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五)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