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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后检察机关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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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三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的部分,维持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撤销;需要重新进入诉讼程序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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