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三十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一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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