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首次提出申诉的;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版权所有: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电话:13911775033 E-mail:hcz0303@126.com本网站所载之内容均为学术欣赏及法律知识普及之用,如若侵犯到您的合法权利,请立即致电,以便及时删除。京公网安备:1101170200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