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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检察院审查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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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审查申诉材料、原案法律文书,可以调取相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可以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意见。

  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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