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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特殊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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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 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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