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政府工作人员明知相关单位不符合国有土地划拨资格,仍划拨土地给该单位,应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政府工作人员明知相关单位不符合国有土地划拨资格,仍划拨土地给该单位,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的,应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