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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人员明知相关单位不符合国有土地划拨资格仍划拨土地给该单位,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的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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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政府工作人员明知相关单位不符合国有土地划拨资格,仍划拨土地给该单位,应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政府工作人员明知相关单位不符合国有土地划拨资格,仍划拨土地给该单位,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的,应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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