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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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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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