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时,应当正确履行其职责,对选举中存在的贿选情况,严格依照选举法和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其未正确履行该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选举贿选情况大面积蔓延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而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应当依据上述之规定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