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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时,未严格依照选举法和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对选举中存在的贿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致使选举贿选情况大面积蔓延,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应如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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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时,应当正确履行其职责,对选举中存在的贿选情况,严格依照选举法和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其未正确履行该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选举贿选情况大面积蔓延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而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应当依据上述之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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