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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涉黑案件的管辖是哪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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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1.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黑案件的侦查(指定管辖不能突破级别管辖)

    2. 指定管辖需要明确罪名、移送材料

    3. 指定管辖后,原受理机关不再行使管辖权

    4. 办案协作只能由协作地公安机关或办案地公安机关单方完成。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黑案件的侦查

     程序规定20版

第二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区域犯罪。(20新增)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参考:程序规定12版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扩展:“重大案件”范围

程序规定20版(与12版203条一致)

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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