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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就哪些事项向控辩双方情况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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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九)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对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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