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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收集方式有瑕疵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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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第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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