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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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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单位  特征  备注 
                             
                             
                             
                             
                             
                             
                             
                             
                             
                             
                             
                             
                             
                             
接收单位        ?移交单位接收人         ?移?交?人                         年  月  日                           (院印) 

                                          (院印)

  注:本清单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原持有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起诉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中,将扣押、冻结的有关物品、文件(包括违法所得)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时,与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一同使用。


  二、本文书共五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原持有人,一份交接受单位,一份交被扣押、冻结物品、文件保管人。五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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