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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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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发〔2019〕2号)


本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院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保证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应当在主文作出明确规定:“本解释(规定或者决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批复类解释在批复最后载明的发布日期作为施行日期。  二、确定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当充分考虑司法解释实施准备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当在提交审判委员会的送审稿中拟出,并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确定。  四、发布司法解释公告中的施行日期应当与司法解释中的施行日期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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