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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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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7日 法〔2020〕77号修订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听取社情民意的领域和渠道,健全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特邀咨询员工作,充分发挥特邀咨询员作用,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从社会各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中选聘。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特邀咨询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言献策、桥梁纽带和宣传引导作用,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实现新发展。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在所从事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关心关注人民法院工作,热心从事特邀咨询员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保证正常履行职责;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的选聘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届特邀咨询员具体人数,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有关单位提出特邀咨询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选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二)对各有关单位推荐人选综合情况进行考察研究,确定聘请特邀咨询员具体人选,作出聘任决定;
  (三)将聘任决定抄送特邀咨询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
  (四)召开聘任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邀咨询员名单。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每届任期五年,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
  特邀咨询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本人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咨询员的情形。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重大工作部署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重大工作决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起草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工作报告等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具体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特邀咨询员会议,参加或者列席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会议和活动,独立发表咨询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以及举报材料;
  (四)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廉洁自律;
  (二)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以特邀咨询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以及就案件出具专家意见;
  (三)不得以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身份从事与特邀咨询员工作性质不相符的工作与活动。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为特邀咨询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因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按规定核报。
  为便于特邀咨询员履职,最高人民法院向特邀咨询员赠阅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期刊、资料。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特邀咨询员的办事机构设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特邀咨询员聘任、解聘、换届等工作;
  (二)负责特邀咨询员的日常联络、活动开展和履职管理等工作;
  (三)统筹协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相关活动,对落实特邀咨询员工作机制和计划进行督办;
  (四)汇总、登记、转办、督办特邀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进行答复反馈;
  (五)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协助与配合特邀咨询员履职,研究制定本部门特邀咨询员年度工作计划,听取特邀咨询员意见,办理并反馈特邀咨询员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31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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