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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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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7日 法〔2020〕78号修订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机制,规范特约监督员工作,发挥特约监督员作用,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约监督员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接受外部监督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选聘,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社会各界人士。
  特约监督员主要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央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基层群众中按照相应比例聘请担任。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特约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有效监督、建言献策、桥梁纽带和宣传引导作用,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实现新发展。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关心关注人民法院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热心从事特约监督员工作;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的聘请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届特约监督员具体人数,商请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有关单位提出特约监督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选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二)对各有关单位推荐人选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督员具体人选,作出聘任决定;
  (三)将聘任决定抄送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
  (四)召开聘任会议,颁发聘书和特约监督员证,向社会公布特约监督员名单。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七条 特约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督员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情形。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反映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三)宣传人民法院工作和成效;
  (四)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特约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工作情况;
  (二)参加或者列席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会议和活动;
  (三)旁听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庭审;
  (四)参与见证案件执行工作;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意见、建议以及举报材料;
  (六)了解所提意见、建议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三)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特约监督员活动;
  (四)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与本人、亲属及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主动回避;
  (五)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以特约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以及就案件出具专家意见;
  (六)不得以特约监督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为特约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二条 开展特约监督员工作所需必要经费,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特约监督员聘请、解聘、换届等工作;
  (二)负责特约监督员的日常联络、活动开展和履职管理等工作;
  (三)统筹协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相关活动,对落实特约监督员工作机制和计划进行督办;
  (四)汇总、登记、转办、督办特约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进行答复反馈;
  (五)总结、报告特约监督员年度工作情况;
  (六)向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通报、反馈特约监督员履职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协助与配合特约监督员履职,研究制定本部门特约监督员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相关活动,听取意见建议,办理和反馈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20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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