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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或脱离矫治和教育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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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或脱离矫治和教育,经强化帮教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附条件不起诉的挽救功能无法实现,符合“违反考察机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准确把握“违反考察机关监督管理规定”行为频次、具体情节、有无继续考察帮教必要等因素,依法认定“情节严重”。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动态评估后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多次故意违反禁止性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指示性监督管理规定,经检察机关采取训诫提醒、心理疏导等多种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脱离、拒绝帮教矫治,导致通过附条件不起诉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功能无法实现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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