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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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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X公( )强戒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            


   现查明                                    


                               


                              ,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   款第   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


      日至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    (自      日至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         接收人员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印)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各一份,一份附卷。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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