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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保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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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 安 局
登 记 保 存 清 单


 
 (公安机关名称和印章)
  

案  由


 


办案单位


 


持 有 人


 


性别


 


出生日期


 

现 住 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下列财物、文件进行登记保存。在登记保存期间内未经本机关批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编号


名 称


保存地点


数量


特 征


备 注


      
      
      
      
      
      
      
 

证据持有人:       见证人:     办案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证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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