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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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讯核意〔20××〕×号 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现羁押于 ,涉嫌 。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讯问合法性核查,经核查认为:你局在对犯罪嫌疑人 的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确有(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请你们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我院。经核查查明 。 年 月 日 (检察院印)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侦查机关,一份附卷,一份移送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或者抄送驻看守所检察部门。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的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后作出处理时使用。 二、对于确有或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写明经核查查明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事实或者经核查无法排除的合理疑点,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要求告知结果。 三、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侦查机关,一份附卷,一份移送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或者抄送驻看守所检察部门。 四、本文书应当加盖院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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