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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公安局XX分局建议函(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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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公安局XX分局


建议函


沪公()建字〔  〕  号  


 

(移送机关) 


经对你机关   年   月   日移送的       案进行审查,发现该案存在               的违法事实, 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现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你单位,建议贵单位依法处理。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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