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贴士 >> 文章正文
刑事案件认证规则?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证据争议,法庭应当当庭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当庭作出处理的,应当一并说明理由;需要庭后评议作出处理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法庭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出示、质证。

  对于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法庭应当结合控辩双方质证意见,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证据自身的真实性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或者证据自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搜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

   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鉴定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鉴定意见;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法确认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自书材料存在矛盾,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当庭供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供述、自书材料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自书材料。

   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认定或者排除的证据,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庭后评议认定或者排除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