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名证人的案件,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在法庭指定的地点等候,不得谈论案情。证人出庭作证后,审判长应当通知法警引导其退庭。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
被害人不参加法庭审理,仅出庭陈述案件事实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法庭可以传呼有关证人到庭对质。
审判长可以分别询问证人,就证言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查核实。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发问。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证人之间相互发问。
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读,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关键内容,需要向证人作出必要提示的;
(二)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需要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的。
为核实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问题,或者唤起证人记忆,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向其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