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庭审期间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极为不便或者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远程作证。
前款规定适用于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
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经院长同意,可以强制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并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确有必要的,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