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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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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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