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解疑答惑 >> 文章正文
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收集方式有瑕疵的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