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金交易复杂、电子数据海量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同步审查洗钱线索时,要注意发挥检察技术辅助审查的作用。电子数据中含有大量与证明犯罪有关的信息,对于证明上游犯罪、发现下游犯罪具有重要价值。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需要作针对性挖掘梳理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作专业技术分析,也可以应邀参与辅助审查。检察官要结合犯罪特征以及指控证明犯罪思路明确审查目的,提出审查的重点方向和具体要求,并与检察技术人员共同会商研判实现审查目的的技术路径及可行性。检察技术人员应根据审查目的运用专业方法对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存储电子数据等进行针对性审查,从已有电子数据中挖掘与上游犯罪及洗钱行为有关的数据信息。可以借鉴反洗钱大额交易监测、可疑交易分析等方法,对电子数据中有关大额资金流向及交易背景等,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穿透式审查分析,并通过对电子数据与其他主客观证据的比对碰撞,发现及证明犯罪。
股权交易是非法集资犯罪转移、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常见方法,频繁转让股权、虚假投资股权是洗钱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在审查非法集资资金去向时发现股权转让、股权投资等情况,要跟进审查股权交易人员之间的关系、股权交易价格、股权交易后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证据,判断股权交易是否真实,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人员,应当结合其接触上游犯罪的程度、身份背景、职业经历、交易方式等情况,分别判断其对上游犯罪的主观认识,并根据其认识内容准确定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来自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洗钱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来自于其他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