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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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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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