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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听证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听证审查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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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决定开展听证审查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梳理、明确听证审查的重点问题;

  (二)拟定听证审查提纲,制定听证方案;

  (三)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员,并告知其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人员有书面意见或者相关证据材料的,要求其在听证会前提交人民检察院。

   听证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审查开始,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介绍参加人员。

  (二)告知参加人员权利义务。

  (三)宣布听证程序和纪律要求。

  (四)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明确听证审查重点问题。

  (五)侦查人员围绕听证审查重点问题,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羁押或者延长羁押的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明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材料。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可以围绕事实认定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发表意见,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七)需要核实评估社会危险性和社会帮教条件的,参加听证的其他相关人员发表意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八)检察官可以向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经主持人许可,侦查人员、辩护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相关人员发问。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的,可以向相关人员发问。

  (九)经主持人许可,被害人等其他参加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十)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的,检察官应当听取其意见。必要时,听取意见可以单独进行。

  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听证审查的,应当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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