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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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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

  (四)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五)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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