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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前检察院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建议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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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死刑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五)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六)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七)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在执行死刑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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