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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发现社区纠正活动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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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未依法予以警告、未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六)未依法办理解除、终止社区矫正的;

  (七)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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