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贴士 >> 文章正文
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具有哪些情形的办案部门在作出决定后应当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一)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

  (四)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

  (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或者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

  (七)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