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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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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四)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五)犯罪嫌疑人逃匿、下落不明、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通缉令或者死亡证明是否随案移送;

  (六)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是否随案移送;

  (七)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

  (八)有无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对于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相关的证据材料,不宜移送的,应当审查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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