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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是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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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接收并登记。

  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辩护人提交案件相关材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辩护人提交材料的目的、来源及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一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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