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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材料是否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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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原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履行情况;

  (七)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在三日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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