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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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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而多次或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打用谋杀、报复伤害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或以杀害、伤害无辜、聚众闹事为组织造势的。

  (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非法拘禁,或受人雇佣实施杀人、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长期在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操纵市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并逐渐形成垄断地位或重大影响的。

  (四)非法行使行业、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权,强行收费,或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其他市场主体强行参股、占股、巧立名目强行摊派的。

  (五)煽动、组织或强制其他市场主体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抗拒国家对行为、市场进行管理的。

  (六)以提供保护为由,非法行使公共治安管理权,在一定范围内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强收保护费、强行罚款、强行干预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的。

  (七)组织的暴力、威胁、滋扰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其势力范围内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的。

  (八)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

  全国人大“立法解释”第四项中的“行业”,既包括合法的行业,也包括色情、赌博、高利贷、毒品交易等非法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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