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
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2、滋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三)“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掌握为:
1、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授意、指使实施的。
2、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有预谋地实施或按照该组织一贯行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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