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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耽误期限的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法院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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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邮寄给收件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等的,可以通过相关机构转交。

  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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