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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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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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