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应当由检察官主持,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书记员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等人员参与。
同步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负责录制。
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在羁押场所或者检察机关办案区进行,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在上述地点单独设置听取意见室。
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听取意见的,应当保存视频音频作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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