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解疑答惑 >> 文章正文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未反悔的检察院是否可以变更量刑建议?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开庭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组织听取意见。达成一致的,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载明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科处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单独出具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通过起诉书载明量刑建议的,可以在起诉书中简化说理。

      律师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律师 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案例 律师会见 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问答 关于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联系 刑事律师电话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事务所 北京刑事律师 无罪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辩律师 北京专职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网 北京故意伤害案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案件律师 北京律师刑事犯罪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刑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取保候审 缓刑 看守所会见 北京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取保候审律师 北京缓刑律师 北京看守所会见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