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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具有哪些情形的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或者建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量刑建议范围后再组织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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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检察官应当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根据量刑情节拟定初步的量刑建议,并组织听取意见。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或者建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量刑建议范围后再组织听取意见:

  (一)新类型、不常见犯罪;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三)涉案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的;

  (四)性侵未成年人的;

  (五)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明显不一致的;

  (六)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或讨论的。

  检察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量刑建议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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