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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具有哪些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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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还应当审查是否移送文字抄清材料以及对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不易理解内容的说明。未移送的,必要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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