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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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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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